一、监察官考试考哪些内容
首先,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具体地区可能需要ABC证,通常要求A证),接着参加公务员考试以考取预备检察官职位。
监察官资格的获取有两条路径:一是通过考试,这是大多数人的选择;二是考核,仅限于监委主任、副主任、监委委员。
对于绝大多数纪检监察干部而言,只有通过考试才能获得监察官资格。“择优录用”意味着是差额选拔。
因此,如果纪检监察干部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或取得了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在监察官“择优录用”中将会具有更多优势。同时,参加考试还能对相关法律等知识进行系统学习,从而更好地推动工作的进行。
符合《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规定的条件和资格。
1、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23周岁至40周岁之间,并需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2、已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等可视为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需具备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
3、拟任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从事法律工作应满二年;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应满一年。
4、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科级以下干部,经所在单位推荐、党委同意,且满最低服务期限的也可报考。
二、简述台湾拟订公务员基准法的主要内容
台湾公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其人事制度源于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辛亥革命前,孙中山周游欧美各国,考察了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认为其存在诸多弊端,于是吸收了中国传统的考试、监察制度,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思想。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便依五权制度设置了考试院。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主管全国人事行政。1929年公布施行了《考试法》及《公务人员任用条例》,明确公务人员实行公开竞争的考试选拔,基本形成了简荐委任制的考试制度。此后,国民党政府逐渐吸收西方文官制度的长处,对人事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
台湾地区公务员的概念:根据台湾现行法律,公务员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依法令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领取政府薪金、在政府机关或公营企事业机关任职的人员;三是依法组织的公务机关中任职,须在组织法中定有官等及职等,且非政务官的人员。
公务员管理的法律依据:公务员法大致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调整公务员的考试、任用及其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台湾公务员法因公务员概念不同也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公务员管理的运行机制:包括考试、任用和俸给等方面。考试制度可追溯至上世纪30年代,任用分为简任、荐任、委任三等,俸给制度包括本俸、年功俸和加给三个部分。
台湾地区公务员制度概述
台湾现行《公务人员考绩法》自2001年6月20日起修正施行,同时,《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于2005年10月17日由考试院公布实施。该考核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 实行依官等职等考绩,考绩对象为有官等职等的人员,比较范围为同官等人员。
2.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终考核和专案考核,三者有机结合,平时考核和专案考绩为年终考绩的依据。
3. 考核结果与奖惩直接挂钩,同官等内职等晋升或免职以考绩为依据。
4. 考核内容涵盖操行、学识、才能、工作四个方面,每方面均有定性定量标准。考绩结果分为甲、乙、丙、丁四等,根据等级确定奖惩。
5. 考绩核定后,需书面通知受考人,如有异议,可要求复审。如对复审核定仍不服,可申请再复审。如考铨机关认定考核结论正确,受考人不得再申请。
6. 公务员的“品德”或“操行”在考绩中占比第二,操行考核为平时考核重要项目,按百分制评分,具体分为忠诚、廉政、性情、爱好四个细目。
公务员培训途径
台湾公务员培训途径主要有以下五种:
1. 职前训练:任公职前各类考试及格人员的训练。
2. 在职训练:对在职公务人员的专业训练。
3. 进修:对考绩优良的公务人员,由主管机关推荐保送到国内外大学脱产学习一至二年。
4. “出国”研习:对留任六职等以上高级公务人员,连续服务满3年,成绩优良者,由主管机关推荐出国观摩、实习或研究。
5. 研究发展:鼓励机关及公务人员研究改进机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等课题,对有成绩者给予奖励。
公务员退休制度
台湾公务员退休分为自愿退休和命令退休两种。自愿退休需任职5年以上、年满60岁或任职满25年;命令退休需年满65岁或因心神丧失和身体残废不堪胜任工作者。退休金分为月退休金与一次退休金,必要时可兼领。
台湾地区公务员管理经验启示
1. 报考者若在本次考录完成录用手续之前,已参与其他公务员或参公人员的考录,并被其他机关或参公单位、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聘用,则不具备本次考录的资格。
2. 报考者若在本次考录办理录用手续之前,已注册为全日制在籍学生,同样不符合本次考录的报名条件。
3. 凡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录用为公务员或参公人员的其他情况,报考者亦不在此次考录的考虑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