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谓公务员轮岗
1、法律视角:我国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亦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及特定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其中,重点在于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
2、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
3、职位轮换,亦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及特定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其中,重点在于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
二、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1、第一条为增强市政府机关活力,提升办事效率,推进勤政、廉政建设,培育高素质国家公务员队伍,依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职位轮换,亦称轮岗,指在同一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及特定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实行轮岗的范围涵盖市、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机关。
2、轮岗的重点是处、科(股)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3、以下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也应实行轮岗:(三)负责各类证、照、牌核发的;(五)因工作需要,须调整职位的。
5、担任以上轮岗范围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进行轮岗。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延长轮岗年限:(一)在连续性要求较强的专业岗位任职的;(二)在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工作部门特殊岗位任职的;(三)接近退休年龄的。
7、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缩短轮岗年限:(一)在本处(科室)内由副职任正职的;(二)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的;(三)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
8、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轮岗时,要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队伍结构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9、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市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区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县(市)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股)室之间轮岗。
10、以上根据实际需要和本人情况,也可以在各部门之间或本系统内上下进行交流。
11、国家公务员轮岗依据下列程序进行: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拟出轮岗方案并对列入方案的轮岗对象进行考核;领导班子根据轮岗方案及考核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宣布轮岗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接到轮岗通知后,应在十日内到岗。
12、国家公务员在离岗离职前,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好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13、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办理任免手续;对经教育无效,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岗的,应就地免职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4、国家公务员轮岗,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15、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在年初作出轮岗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和下一年度轮岗计划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16、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将本年度轮岗情况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市人事局。
17、具有行政职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参照执行。
18、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9、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2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1、第一条为培育高素质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升办事效率,推进勤政、廉政建设,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亦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及特定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其中,重点在于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
2、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3、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
4、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5、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6、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8、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轮岗范围、年限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10、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11、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12、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检查。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14、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公务员交流轮岗规定
1、法律分析: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3、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4、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6、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第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在国家公务员体系中,若想晋升至更高一级的领导职位,通常需要具备在下一级至少两个职位上的任职经验。
根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的具体操作如下:对于在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其轮岗应在不同的司局室之间进行;而对于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则既可以在本司局室内部的不同处室之间轮岗,也有条件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应限于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的不同处室之间。至于地、市政府工作部门中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则是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的不同科室之间进行。至于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来决定。公务员的轮岗工作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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