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概览
1、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依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此划分旨在符合职位性质、特点和管理需求。
2、国务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具有特殊性的职位增设类别,并规定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
3、公务员职位分类包括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两种方式。职位分类侧重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和资格条件;品位分类侧重人的职务高低、资历和报酬。
4、两种分类方式各有优缺点,但呈现相互融合的趋势。
5、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包括国家级正职至科员。
6、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7、本条对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序列以及职务层次作出规定。
8、领导职务层次设置依据宪法、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确定。
9、非领导职务层次设置根据工作繁简、责任大小和所需资格高低确定,原则上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10、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11、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由国家另行规定。
12、本条对公务员职务序列的原则规定。
13、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需符合三个条件: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14、公务员概念有三种类型:小范围、中等范围和大范围。
15、公务员的范围和类型不同,但都为国家提供公共服务。
16、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
二、公务员职位种类与级别对应关系
1、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如下:
2、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3、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4、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5、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6、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7、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8、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9、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10、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11、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七级至十一级。
12、调任人选需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
13、调任人选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14、调任人选需具备晋升至拟任职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15、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需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6、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17、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18、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9、因工作特殊需要,需适当调整前款第(三)、(四)、(五)项的,需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若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意图再次调入并担任高于原调出机关所任职务的职位,需满足以下条件:即具备从原任职务晋升至拟任职务所必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相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三)处于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调任的情形。
第三、公务员涵盖的职业范围包括: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涵盖中央及地方各级党委、纪检委的专职领导及工作人员,以及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专职常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专职副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以及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协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以及各级政协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六)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七)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八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专职(驻会)副主席、秘书长,以及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四、公务员的职位类型包括:
专业技术类: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职位类别。这类职位的核心特征是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公共管理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行政执法类: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负责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与综合管理类相比,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仅有法律执行权,无解释权,在纠纷中不具备裁定权。
综合管理类: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多,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法官、检察官职位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其性质、特点与其他类别职位存在明显区别。法官、检察官在等级、义务、权利、资格条件、任免程序、回避等方面的管理也与其他类别公务员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