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省公务员省内异地调动事宜
1、您好,江苏省内的公务员是可以进行异地调动的。关于公务员跨地区调动,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2、需提交《公务员调动呈报表》一式三份;
3、提供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基本情况;
4、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是否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调任转任条件;
5、检查调入单位是否有行政编制和职位空缺;
6、符合调任转任条件的,提请领导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发函联系办理调动手续;如不符合条件,则退回并解释原因。
7、依据公务员交流政策,跨市进行公务员交流工作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执行。
8、市及以下机关(含参公单位)办理公务员交流的程序包括:
9、接收单位必须有行政空缺编制,并同意调入;
10、本人原工作单位需同意调出,并填写《公务员转任审批表》;
11、调入、调出单位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分别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同意调入、调出的商调函;
12、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向调出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公务员《交流通知单》;
13、调出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干部行政介绍信》;
14、调入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调动人员介绍到调入单位。
二、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公务员。
一、公务员调任条件:1、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业绩突出;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3、满足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选任制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等,具体职务根据《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公务员调任规定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公务员。
一、公务员调任条件:1、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业绩突出;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3、满足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选任制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等,具体职务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的规定执行。
公务员转任即公务员调任,相关实施细则已纳入2019年11月26日颁布实施的《公务员调任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调任,系指国有企业、高等学府及科研机构以及其他未依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被选调至机关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四级调研员及以上及其他相当级别的职位。
调任公务员的职级,应主要用以补充机关单位急需的杰出专业人才。
对于调任领导成员的具体规定,如有特殊要求,则依照其特定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