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1、自1989年公务员制度试点以来,考录制度不断优化,通过全国公务员考试选拔人才,加入公务员队伍,承担行政责任,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体系。然而,随着考试规模和民众关注度的提高,制度层面的问题逐渐凸显。
2、制度在录用准备层面存在限制,导致公务员考核和选拔不公平,影响选拔的公正性。公务员选拔本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但制度层面缺陷容易导致公平性偏差。关系、人情、面子等因素被用作标准,使得公务员录用趋于腐败,效率低下。公正应成为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核心价值,但目前公平竞争的用人环境明显不足,导致公务员制度运行不畅。
3、录用制度技术保障层面存在缺陷,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方法、面试过程、考核环节、考核监督等方面缺乏公平性。考试内容、范围、科学性等方面存在问题。考试仅为了录用,未从实质上考察考生素质和道德素质,仅片面考核阅读、分析、写作能力,对公务员工作中实际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不足,重知识轻能力的问题日益严重。
4、公务员考录环节仍流于形式,考试作为一个能力倾向考核,需要专业的科学有效的考核方式,而现有制度下的考试将一些考核环节视为可有可无,导致考核不全面,对进入公务员系统的人员监督和评估不足,使得进入公务员行业的人如同进入温室,一旦进入就无需担忧外界风雨。
5、考录专利中监督环节存在缺陷,监督组织并未发挥应有作用,缺乏完善、科学的考试监督体系,缺乏法律保障,对考试方法、内容及程度的技术测定不足,导致考试信度与效度落差。
6、录用制度执行不到位,有法不依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考试录用效能。报考资格认定具有随意性,对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对某个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由用人单位随意规定,影响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平性。层次和级别的划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科学合理的划分标准和规范。
7、公务员考核对民众吸引力过大,导致全国掀起国考热。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公务员考试,希望进入公务员队伍享受稳定的工作,但这种现象也使得公务员队伍中出现素质不高、思想道德不优秀的人,导致公务员队伍混乱,并引发更多社会问题。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缺乏灵活性。公务员考试录用是公务员制度确立的重要标志,但选拔方式、考官队伍素质、试题科学化等方面存在问题。
1. 考官队伍素质不高,缺乏对专业管理知识的深入研究,对考生答案理解不深,判断不准。
2. 考试方法仍主要依靠笔试和结构化面试,缺乏对情景模拟、心理测验等先进技术的应用。
3. 公民担任公职的机会和权利受到制约,农民基本没有担任公职的机会。
4. 笔试内容与方法不够科学,不能针对职位特点确定测试内容,教材质量较差,试卷结构不合理。
5. 到位环节存在问题,由于主客观条件制约,部分考生无法进入拟定职位,造成资源浪费。
(二)公务员绩效考核缺乏科学性。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然而,现行法规中的一些规定由于缺乏严密性、科学性,使得考核制度的效力大大下降。
7、(三)我国公务员分类分级制度规范化不足世界其他国家普遍将公务员划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依据是否通过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即录用方式。公务员法通常只适用于事务官。依据《暂行条例》,我国公务员没有政务官和事务官之分,而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显然,这种划分并非基于录用方式,而是工作性质,且两者皆适用于《暂行条例》。人事分类的目的是根据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然而,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在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工作评价依据、管理方法等方面并没有明显差异,唯一的区别在于它们分别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实行职位分类,但我国公务员并没有职系、职组、职级、职等的划分,只设置了职务和等级序列,并规定了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同时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公务员的分类机制兼具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的特征,这与职位分类的要求和目的存在一定差距。
8、自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已建立起一套管理统一、事权集中、机构精干、关系明晰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但在实际运行中,其机制尚需不断完善。(一)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应适应人事行政需要。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立,也应满足人事行政发展的需求。我国人事机构和人事行政之间存在不少不相适应之处,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建立应从改革和完善现行人事行政机构和管理体制入手。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种界定明确了公务员法应当调整的范围,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人员,还包括人大、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政党、统一战线组织、各级政协、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然而,《公务员法》也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指导同级各级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因此,现行的由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作为人事管理机构,因管理领域和管理的权威等原因已不能适应。可考虑设立隶属于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人大)的公务员委员会,以超然的地位实施对各类公务员的管理。结合现有的各级各类人事管理机构,以实现统一管理和分类管理相协调。
9、(二)公务员管理机构应逐步系统化。从单一管理机构的建立到系统化管理机构的形成,是许多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发展过程,也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将要走的道路。我国也应建立系统化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根据我国国情,系统化的管理机构应包括三部分:一是决策机关,如建立隶属于权力机关的公务员委员会,担任决策和监督职能,制定公务员基本法和有关的重要法规;二是执行管理机构,设在政府行政系统内;三是监督机构。
10、(三)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职能应不断补充完善。我国建立公务员机构时,也应不断完善管理机构的职能。目前,人事部门的职能尚不健全,需要加以完备和改进。从决策职能看,应健全机构的立法、决策职能,包括制定和参与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务员管理的统一规划及编制以及法律法规的实施及解释细则;从监督职能看,我国已经建立的监察机构,还应进一步完善监督职能,使监督系统化。除了开展多层次的监督外,还应与惩处、裁决等执法机制相联系,以构成监督惩治网络。同样,我国公务员的管理职能分布还不尽合理,有的机构缺少必要的职能,有的机构决策、执行、监督部分交叉,职能权限划分不明确更为普遍。合理分布职能,划清职能权限,是健全公务员管理机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种机构的职能权限应当明确;立法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应由不同机构担任;综合管理机构所担任的多种职能,应与专门机构担任的职能在内容层次上区分开来;上下级机构的职能权限必须划分清楚,不能混淆,也不能随意放权或收权。(四)改善公务员队伍更新机制。公务员队伍作为一个开放系统,必须有完善的更新机制,以实现有出有进、吐故纳新,保障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11、1. 改革录用制度。在考试录用方面,参与条件要更宽,除政治素质要求和基本学历外,一般不应再设置其他限制条件,为更多人提供参与竞争的机会。进一步扩大考试竞争录用制度的范围,增加硬性规则,减少弹性规则。强化竞争择优机制,拓宽入口,畅通出口,促进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提高公务员团队的服务效率和专业水平。可探索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在具有资格人员中,再根据专业要求和个人志愿,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面试和考核,最后录用。要规范和发展公务员聘任制,对机关中急需的某些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或者特殊经验、资历的人员,职业化的辅助性人员,以及临时性职位,可以考虑使用政府雇员或政府文员。
12、2. 推动交流更新。要拓宽公务员成长发展的渠道和空间,为其进步成长提供相对宽大的平台。对担任公务员领导职务,被委任或聘任在同一职位的职务都应当有任职期限规定,根据不同职位职务规定具体年限。即便最优秀者,也不宜在同职位连任三届,如没有新职位安排可以换岗,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流动,是现行条件下保持公务员系统能够最经常最普遍使用的更新机制。应该制定公务员交流计划并认真落实,避免公务员交流的临时性和盲目性。制定调任、转任、轮换、挂职等可操作的具体规则。加强对交流管理的监督,严肃交流纪律,对一些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一定要强制性进行定期岗位轮换。建立回避对象登记制度、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随时调整制度,使回避工作制度化。对选举晋升的公务员实行公示考核和较大差额选举。委任制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方面推行竞争性考试考核制度,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制度,建立优升、平降、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民主的考核制度,构建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升迁奖惩。要通过严格规定,使达到法定年龄的公务员以及不适合机关工作的公务员,退出公务员队伍。
13、3. 强化民主监督。要严格人事考试考风考纪,强化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扩大公务员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把直接关系公务员切身利益的管理,如考核、职务升降、奖惩等,做到制度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在公务员管理中扩大政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扩大政策和各项工作的透明度,打造“阳光人事”,防止“暗箱操作”,从体制上更有效地遏制腐败。有效扩大社会和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民主程度和公正性。尽快在公务员管理上形成一套法律完备、纪律严明的监督制度体系,做到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党外监督和党内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的整体效果。